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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處置九大管理制度
危廢處置是要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的,這是要承擔相關法律的,今天錦明再生資源為大家總結危廢處置九大管理制度。
一、名錄制度
《固體法》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廢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定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定義及范圍:
1.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廢
2.《名錄》以外的固體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有危險性的液態廢物(如廢油)
二、標識制度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固體法》第五十二條
三、管理計劃和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固體法》第五十三條
注:申報登記應以企業內部臺賬記錄為基礎,確保真實性。
四、轉移聯單制度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固體法》第五十九條
注:具體操作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五、許可證制度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固體法》第五十七條
注:許可證申領要求參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執行
在環境信息化建設大背景下,借助信息技術手段助力危廢處置監管越來越普遍。目前,通過固體廢物全過程動態監管平臺,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已經實現危險廢物處置轉移聯單電子化,摒棄了傳統的紙質化電子聯單,大大提高的危險危廢處置審批效率。
六、應急預案制度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名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固體法》第六十二條
七、事故報告制度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固體法》第六十三條
八、經營情況記錄與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關事故等事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九、許可證頒發情況上報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危險廢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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