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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處置注意事項
危廢處置注意事項如下:
1、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產生危廢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對環境進行環評,并且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各項規定。因此企業應當不斷重視環評工作,避免未批先建、未批先產等情況發生。
2、健全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
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遵守申報登記制度;還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組織專門培訓。
3、嚴格遵守收集、貯存要求
應具備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容器;收集、貯存的方式和時間應符合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和貯存,也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禁止混合收集、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也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容器、包裝物和貯存場所均需按相關國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包括粘貼標簽或設置警示標志等。貯存危險廢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4、嚴格遵守運輸要求
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和專業人員;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
5、嚴格遵守轉移要求
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遵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6、合法處置產生的危險廢物
自行利用、處置時,應依法進行環評并嚴格遵守國家標準;委托第三方處置時,應核查第三方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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